案例背景:
企業A,主要進行設備安裝業務,一年收入數千萬元,實際利潤在一千萬左右。在日常操作中,企業A的財務團隊,碰到了很多財稅難題,主要的難題有:
1、大量的安裝工作,都外包給了各地規模不等的小服務商。但是這些小服務商為了自身偷漏稅目的,不愿意提供任何發票;
2、由于上面的供應端發票問題,企業A同樣為了減輕自身稅負,而促使業務團隊和財務團隊盡量不向其終端用戶開發票。但是,在營業稅轉增值稅的大環境下,越來越多的客戶迫使企業不得不開發票,從而導致企業賬面收入和利潤大幅度上升,甚至接近實際利潤水平;
3、企業A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%,本身也不具備任何科技屬性,沒有可以使用的稅收優惠政策。一千多萬的真實利潤,只能依靠買發票的方式進行沖抵;
4、部分需要提取出來用于特殊目的的現金,越來越難以通過銀行備用金模式實現;
在營改增、發票管理趨嚴的大背景下,企業A的財務團隊面臨著巨大的挑戰,故希望在尋求到一個合理解決方案的同時,能實現合法合規。
風險和責任
1、企業A,存在隱瞞收入的偷漏稅行為,存在罰金,滯納金等責任;
2、企業A,存在買賣發票等虛開發票相關行為,有罰金,滯納金,甚至刑事責任;
3、企業A的財務和管理人員,存在財稅管理不善的相關連帶責任;
解決方案
企業A選擇了掌稅寶的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節稅產品,來解決其一部分問題。具體的操作模式如下:
企業A,安排其業務團隊管理者,分別開設了多家個人獨資企業。以往,企業A和服務商直接發生業務往來?,F在,企業A先和管理者的個人獨資企業發生業務往來,再通過這些個人獨資企業和服務商發生業務往來。
這里,可以理解為,企業A將業務外包給了這些管理者的個人獨資企業,然后這些個獨企業,再將業務外包給外部的服務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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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前 |
實施后 |
合同流向 |
企業A→服務商 |
企業A→個人獨資企業→服務商 |
資金流向 |
企業A→服務商 |
企業A→個人獨資企業→服務商 |
服務流向 |
服務商→終端客戶 |
服務商→終端客戶 |
發票流向 |
企業A→服務商 |
企業A→個人獨資企業→服務商 |
對于企業A而言,其實只是簡單地改變了交易模式,多了一個服務外包的環節,就能以極低的成本,解決大量的企業稅務問題,并且此后不用再擔心服務商的規模和是否具備開發票能力等問題。
風控重點
1、企業A和小企業之間,資金流、服務流、合同流、發票流的管理和控制;
2、新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商業模式變更后,相關交易證據的準備和收集,杜絕被認定為虛開的風險;
方案實施對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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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前 |
實施后 |
交易模式 |
企業A直接對服務商,服務商不開票 |
企業A對管理層控制的個人獨資企業,由個人獨資企業開票 |
企業A風險 |
1、服務商不開票,給企業A帶來了賬面利潤虛高,加重企業所得稅負擔, |
1、通過個人獨資企業優惠稅率的特點,以極低的稅率,解決發票問題 |
增值稅抵扣 |
無抵扣 |
企業A可以從轉包的個人獨資企業獲得抵扣的專用發票,降低綜合稅負成本 |
舉一反三
既然服務后端可以通過這種多個總服務代理再分包的模式降低稅負,那么銷售端是不是也可以用多個銷售總代理的方式呢?
如果服務業可以通過這個模式解決供給端發票問題,那么貿易業和生產型企業,是不是也可以通過類似的模式來解決類似的問題呢?
如果貿易業和生產型企業也適用,那么需要在日常經營中注意的財稅管理問題又是哪些呢?
希望以上三個問題,能給大家帶來更多的啟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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